协议约定居住权益 老有所居应予保护
协议书中有关老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益的约定却不容忽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予尊重。让老年人居有定所是赡养义务中“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应有之义。本案裁判与《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致,切实维护了老年人老有所居的合法权益,对类似案件的裁判起到了示范作用。
协议书中有关老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益的约定却不容忽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予尊重。让老年人居有定所是赡养义务中“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应有之义。本案裁判与《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致,切实维护了老年人老有所居的合法权益,对类似案件的裁判起到了示范作用。
众子女多年来对老人不闻不问,未履行任何赡养义务,在得知老人去世后却要求继承财产,于情、于理、于法,其主张均不应得到支持。居委会诚实守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真正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大力弘扬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其受遗赠的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亦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经老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工赡养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或是在分家协议、赡养协议中曾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等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赡养责任。为人子女者,应铭记父母生养之情,回报父母养育之恩。
含辛茹苦将何小某养育成人,尽到了“父亲”的职责。多年养育的亲情和恩情是不能割舍的,即便何小某因双方关系交恶欲断绝往来,也应怀感恩之心,对与其形成事实上抚养教育关系的何某尽到赡养之责。本案裁判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弘扬了中华民族养老育幼的良好社会风尚,用裁判传递了司法的温度和力度。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不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赡养父母是子女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任意放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随意免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法断绝的,除收养关系外不能解除。
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张某在篮球场上背身跑动接球,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更何况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因此,张某的行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而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老龄化时代的来临,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范围小、水平低,当老人把房产赠与儿女后,儿女对老人不再关心,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丁蜀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撤销父母与子女签订的附义务赠与协议。本案的判决,在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具有重大的学理价值和社会意义,也体现了法官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老无所依的赡养纠纷时有发生。
钮二为聋哑、智力二级残疾老人,系无妻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能正常表达其真实意思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想参加诉讼必须有合法监护人进行代理。钮大与钮三均主张自己才是更为残疾人钮二考虑的人,由其担任监护人才更为合适,双方互不相让,矛盾激化。村委会对此事进行了多次调解未果,当事人数次投诉给村委会施加了不小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