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老家事纠纷案件的典型类型分析
涉老家事纠纷案件的典型类型分析
涉老家事纠纷案件的典型类型分析
涉老家事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预防和化解涉老家事纠纷的对策建议尊老爱老是社会文明的表现,而家庭又是社会最小的单元。形成尊老爱老的法治氛围,倡导敬老孝亲的优良家风,更有利于减少涉老家事纠纷案件的数量,保障老年人在生活的每一天、与身边的每一位亲人相互往来中,都能得到物质保障和精神尊严的双重满足。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从1990年的6299万增加到2000年的8811万,占总人口的比例由5.57%上升为6.96%,目前中国人口已经进入老年型。据全国老龄办统计数据显示,有近一半的老人属于城乡空巢家庭或类空巢家庭。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快,空巢老人的处境逐渐受到关注,如何让老人们度过一个生活有保障,精神上快乐充实的晚年,已经是摆在所有人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涉老家事纠纷案件中,存在各种形式的书面协议,名目多样,多数却难以从法律上准确定性。如被继承人与各继承人之间或仅继承人之间就被继承人的财产分配达成的协议,兼具析产、继承性质,有些情况下还可能部分满足遗嘱形式;再如,涉及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纠纷中,当事人就户籍迁入与否、公房居住使用安排或被征收的利益分配做出的约定,内容并不完全指向财产性权利。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理论上,当一个自然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当尽快清理其遗产,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生前欠付的债务、缴纳相关的税款后,实际分得遗产,完成财产在代际之间的传承。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大量存在着继承事实已发生多年,继承人却并未实际分割遗产的情况。
协议书中有关老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益的约定却不容忽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予尊重。让老年人居有定所是赡养义务中“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应有之义。本案裁判与《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致,切实维护了老年人老有所居的合法权益,对类似案件的裁判起到了示范作用。
众子女多年来对老人不闻不问,未履行任何赡养义务,在得知老人去世后却要求继承财产,于情、于理、于法,其主张均不应得到支持。居委会诚实守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真正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大力弘扬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其受遗赠的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亦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经老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工赡养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或是在分家协议、赡养协议中曾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等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赡养责任。为人子女者,应铭记父母生养之情,回报父母养育之恩。
含辛茹苦将何小某养育成人,尽到了“父亲”的职责。多年养育的亲情和恩情是不能割舍的,即便何小某因双方关系交恶欲断绝往来,也应怀感恩之心,对与其形成事实上抚养教育关系的何某尽到赡养之责。本案裁判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弘扬了中华民族养老育幼的良好社会风尚,用裁判传递了司法的温度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