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晴。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晴。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遇事互谅互让,包容互助,多看他人之付出,常反省自身之不足,放下往日的矛盾,共同为父母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子女仍需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遂依法判决余某每年支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并承担五分之一医药费。目前,判决已生效。
从法律上来说,李老头是赠与人,小李是受赠人,虽然当时李老头给小李钱并没有签赠与合同,但李老头与小李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李老头这种情况可以在儿子不尽扶养义务之日起一年内撤销对儿子的赠与,要求儿子返还财产,如果儿子不给,那李老头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儿子返还财物。
涉老家事纠纷案件的典型类型分析
涉老家事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预防和化解涉老家事纠纷的对策建议尊老爱老是社会文明的表现,而家庭又是社会最小的单元。形成尊老爱老的法治氛围,倡导敬老孝亲的优良家风,更有利于减少涉老家事纠纷案件的数量,保障老年人在生活的每一天、与身边的每一位亲人相互往来中,都能得到物质保障和精神尊严的双重满足。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从1990年的6299万增加到2000年的8811万,占总人口的比例由5.57%上升为6.96%,目前中国人口已经进入老年型。据全国老龄办统计数据显示,有近一半的老人属于城乡空巢家庭或类空巢家庭。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快,空巢老人的处境逐渐受到关注,如何让老人们度过一个生活有保障,精神上快乐充实的晚年,已经是摆在所有人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涉老家事纠纷案件中,存在各种形式的书面协议,名目多样,多数却难以从法律上准确定性。如被继承人与各继承人之间或仅继承人之间就被继承人的财产分配达成的协议,兼具析产、继承性质,有些情况下还可能部分满足遗嘱形式;再如,涉及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纠纷中,当事人就户籍迁入与否、公房居住使用安排或被征收的利益分配做出的约定,内容并不完全指向财产性权利。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理论上,当一个自然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当尽快清理其遗产,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生前欠付的债务、缴纳相关的税款后,实际分得遗产,完成财产在代际之间的传承。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大量存在着继承事实已发生多年,继承人却并未实际分割遗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