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孙某(女)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即张甲、张乙。1994年3月,张某夫妇与张甲、张乙在某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签订析产协议一份,对拆迁款及房屋进行了析产,同时在协议中约定:“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各自独立生活、相互无经济瓜葛。张某夫妇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费自理,放弃向张甲索取赡养生活费的权利。”孙某于2010年去世,张某现独自租房生活,每月享有国家发放的补助180元。2021年11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甲、张乙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张某年逾八十,仅凭目前收入已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张甲、张乙作为儿子,应履行赡养义务。遂判决:张甲、张乙自2022年1月起每月各负担张某的生活费800元,张某自2022年1月起产生的医疗费由张甲、张乙各负担二分之一。张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亦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经老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工赡养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或是在分家协议、赡养协议中曾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等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赡养责任。为人子女者,应铭记父母生养之情,回报父母养育之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