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能否分得遗产?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田文婧,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李某(男,2020年去世)与董某(女)自197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共生育两个子女,分别为长女李甲、次女李乙,李丙系李某的养子,李丁系李某的侄女,但自幼由李某抚养长大。李某与董某于1991年前后建造房屋一处,董某于1997年外出后鲜少回家。李某生前患病瘫痪长达十五六年之久,主要由患有残疾的李丙及侄女李丁赡养、护理。现董某、李甲、李乙认为上述房屋被李丙独占,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上述遗产。
赣榆法院经审理认定:一、本案中的被告李丙由于自身残疾,生活艰辛,在遗产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且李丙作为在李某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又按照农村风俗在丧仪中为李某“摔老盆”,可适当多分得部分遗产。二、董某作为李某的妻子,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里,未完全尽到一个妻子对丈夫的扶养照顾义务,应当少分遗产。三、李甲和李乙作为女儿,在出嫁后鲜少回家探望父亲,在父亲长期卧床期间,更是几乎未能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在李某死后,也未参与老人的丧葬事宜,故应当少分遗产。四、侄女李丁虽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内,但其在李某患病期间不离不弃,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在李某死后料理了丧葬事宜,应当多分遗产。诉讼中,经赣榆法院明确释明,侄女李丁表示,若自己能分得部分遗产,自愿将该部分赠与弟弟李丙。
赣榆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名下的房屋由原告董某、李甲、李乙和被告李丙继承,结合董某的共有人身份,董某可享有房屋的5/9(1/2+1/18)份额,李甲、李乙分别可继承房屋的1/18份额,被告李丙可继承房屋的1/3份额。
“百善孝为先”,乌鸦犹且知反哺,羊羔吸乳跪母前。《民法典》明确规定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非继承人可分得适当的遗产,相关条文旨在使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基于正义、扶助的理念获得一定数量的遗产,是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本案中作为侄女的李丁在大伯病重期间,尽心陪伴、照顾,李某去世后,其可分得部分遗产,但却自愿将该部分遗产赠与生活困难的弟弟李丙,这是对李某抚养其长大的报答,也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赣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