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虽然未将养老机构列为责任主体,但养老机构作为专门养老服务经营者,具有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养老机构在照料老年人日常生活过程中,要保障其在饮食标准、配套设施、护理措施、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需求,也要保障其免遭外来人员和外来因素侵害的安全需求。由于生理机能的退化,老年人体质较为脆弱,反应能力较为迟缓,养老机构在看护照料中应尽谨慎勤勉义务,用专业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周到的保障。在老年人出现摔伤、突发疾病、产生异样等特殊情况下,应当及时送医治疗且通知亲属,并提供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