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老年公寓、王某、王某之子订立三方协议,约定某老年公寓为王某提供甲级护理(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服务项目为洗衣服及一日三餐等。王某入住某老年公寓后,在其居住房屋门口摔倒。当日,某老年公寓工作人员通知王某家属,家属自行将王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王某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等。后王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老年公寓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三方协议约定,某老年公寓为王某提供甲级护理,服务项目仅为洗衣服及一日三餐,并不提供一对一24小时专人看护,不能认定某老年公寓对王某摔倒的事实存有过错。但某老年公寓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在其营业场所内发现王某摔倒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救济措施,应就其延迟救助行为对王某摔伤后果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某老年公寓应向王某支付部分医疗费、护理费等。该案件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保障老年人养老护理权益的典型案例。随着老龄化态势的加剧,机构养老成为重要的养老模式之一,由于老年人属于高风险人群,生理、心理状况特殊,发生摔伤、骨折、猝死等意外伤害事件的概率较高,老年公寓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应对老年人受伤的后果进行有效预防和紧急处理。虽然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之间存在多种护理模式,但各种护理模式下,养老机构均对老年人负有注意、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目前部分养老机构仍存在设施配备不够完善,责任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老年人依法获得养老护理的权益。本案有利于厘清养老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养老服务行业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养老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