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福利院、梁某先与梁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关键词
成年子女 遗嘱指定监护 社会福利机构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生动诠释“遗嘱指定监护”的典型案例。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遗嘱指定监护是父母对子女最深厚、最纯粹的感情的延续,是爱的接力。父母通过遗嘱指定最信赖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子女利益,也彰显了民法典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审理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查明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基础上,尊重父母对子女的最后关爱。同时,被监护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有效发挥监督职能,多方协同构建监护专业化、监督常态化,以人民为中心的监护保障体系,最大程度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梁某自幼患精神疾病,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梁某之父梁某厚于2013年4月6日去世,其母早于其父去世。梁某先系梁某的姑妈。梁某厚去世前,立下遗嘱指定某福利院全权处理梁某的所有事宜,并明确表示梁某的事不准亲戚插手。后梁某厚与某福利院签订《委托代养协议》,约定梁某的监护权归某福利院。梁某厚去世后,梁某一直在某福利院生活。2021年10月13日,某福利院与梁某先均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担任梁某的监护人。审理过程中,梁某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派工作人员担任其代理人,并陈述应尊重梁某厚遗愿。同时,为最大程度保护梁某的合法权益,社区工作人员也会定时前往了解梁某是否受到妥善照顾。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梁某厚作为父亲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某福利院作为监护人。梁某厚去世后,某福利院一直照顾梁某,已实际担任监护职责,并无证据显示某福利院存在苛待梁某、侵害梁某合法权益的行为。基于梁某厚指定监护人的遗嘱,以及梁某已得到妥善照料的事实,由某福利院监护梁某更有利于其生活。遂依法宣告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某福利院为梁某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