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投资发电厂募集资金 45名被害人损失450余万元 法院:构成集资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谎称投资并虚构业绩,以7%-24%的年化利率为诱饵,诱骗老年人拿出养老钱购买所谓“理财产品”,致45名被害人损失450余万元……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对杨某强集资诈骗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宣判。
【案情回放】
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强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两家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推销所谓理财产品,通过散发宣传单、老客户介绍等方式拉拢客户,以投资某发电厂合作项目为名大量募集资金。然而,所谓的发电厂从未投入运营,展示的合作合同由于保证金不到位也从未生效,号称的业绩更是纯属杨某强虚构。
该案45名被害人中超七成为60岁以上老年人,在高额年化利率的吸引下,纷纷与杨某强公司签订《出借咨询服务协议》《百姓惠金协议书》以购买所谓“理财产品”。然而,老人们支付的钱款并没有投向协议里的发电厂项目,而是流进入了杨某强的个人银行账户,除了兑付投资人本息之外,都被用于杨某强的公司运营、人员开支、借新还旧,以及杨某强的私人消费。
截至2021年12月案发,杨某强募集资金共计54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450余万元。2022年3月,检察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杨某强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上海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集资诈骗犯罪。此类犯罪行为人常用的手法是虚构募集资金用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投资人钱款,不外乎“夸大宣传、高额回报、熟人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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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编写:上海长宁法院 王雨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