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路过工地时摔倒受伤索赔 法院判驳回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八旬老者王某回家途中,路经某施工工地时,不慎摔倒致骨折。工地负责人徐某发现后立即将老者送至医院治疗。此后,老者认为是因施工现场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其摔倒受伤,要求某建筑公司和徐某赔偿损失,而建筑公司和徐某辩解摔倒位置不是施工现场,受伤原因是老王年龄较大,拄拐杖抬脚没有站稳才致摔伤。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老王遂一纸诉状将某建筑公司和徐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七万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于是判决驳回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 年份,王某在上午回家途中在某小区楼下摔伤(该小区附近正在作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后工地负责人徐某将其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腿骨折。后王某又在市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上述治疗期间,王某共计花费医疗费二万七千余元,其中由某建筑公司垫付一千余元。后王某于2020 年8 月份因病死亡,其子女作为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
庭审中,法院向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调取了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及派出所民警出警时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因原、被告双方对监控视屏中王某摔倒的位置有争议,案件承办人于2021年5 月份前往事发地点对现场进行了比对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原告主张被告某建筑公司、徐某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其不仅应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及发生损害后果,还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侵权行为不能成立。本案中虽然被告某建筑公司存在施工行为,但根据法院现场比对,王某摔倒的位置并不在被告施工的位置,即王某摔倒与被告的施工行为不存在关联性。现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两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从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本案中,王某受伤是事实,但其既无法举证证明其摔倒的位置就在工地现场,也不能提供证明建筑公司施工行为与王某的摔伤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施工方无须担责。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机场场馆、娱乐场所等经常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是否在施工现场受伤,关系着某建筑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王某无法对基础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王某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院不会因为“谁受伤”就认定“谁有理”,更不会因为“谁帮谁”就认定“谁理亏”。司法不会让任何一个守法者为其友善的行为而受到不当的法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