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甲诉某老年公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养老服务、附随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孙某甲的儿子孙某乙与被告某老年公寓公司签订《入住公寓协议书》,孙某乙将原告孙某甲送养至被告某老年公寓公司,每月支付服务费1800元。孙某甲在上述协议上手写注明:本人有精神疾病,如有摔伤与公寓无关,自己负责。协议签订后,孙某甲入住公寓。某日14点左右,孙某甲于公寓卧室内摔倒在床边地上受伤。当晚22点29分,孙某甲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现孙某甲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老年公寓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某老年公寓公司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应该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措施。某老年公寓公司虽主张按协议免责,但从孙某甲在公寓房间摔伤至被送医院治疗,超过合理时间。某老年公寓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未及时将孙某甲送往医院,也未及时通知家属,导致孙某甲未得到及时治疗,系未履行合同附随的通知义务、未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属于协议约定的免责事项。判决某老年公寓公司赔偿原告孙某甲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
三、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得以免责条款排除责任。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免责条款,但是注意、通知、协助等合同附随义务并不属于免责条款的内容。某老年公寓公司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不仅要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对老年人进行悉心照顾,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就相关事宜履行注意、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我国养老服务行业起步较晚,目前仍存在设施配备不够完善,以及责任意识、法治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本案对于厘清养老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养老服务行业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养老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助力机构养老发展,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意义十分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