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诉某老年康复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冷某(女),1933年出生,患有老年骨质疏松症。2017年入住老年康复中心,双方签订了入住合同。2019年2月15日8时左右,冷某在其所入住的房间内摔倒,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致电冷某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小王,小王于当天晚上来到康复中心将冷某送至医院救治,冷某被诊断为骨折。冷某诉至法院,要求老年康复中心赔偿七万余元的损失。
诉讼中,小王称中心工作人员联系他时未将冷某的情况说清楚,只是说其腿疼,延误了治疗。既然花钱将老人安置在康复中心,康复中心就应该将老人照顾好,发生了伤害,康复中心应及时送医。康复中心认为,冷某的跌倒是其自身身体原因所致,中心没有过错。冷某跌倒后,中心第一时间通知了家属。若是特殊的心脑血管疾病,中心会直接拨打120送医治疗,其他情况是否送医由家属决定。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冷某的跌倒及产生的损失,主要是因为其自身身体原因所致。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老人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出现意外伤害事故,老年康复中心应及时通知家属,同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急救车辆。老年康复中心在冷某家属未立即到场的情况下,应及时将其送医。故而酌情判决由老年康复中心承担1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随着老龄化态势的加剧,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机构养老,即入住老年公寓、养老院、福利机构等成为重要的养老模式之一。一旦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中遭遇人身伤害,家属与养老机构都将矛头直指对方,各执一词。此类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双方签订的入住合同对相关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没有综合考虑、对服务项目没有详细列明。二是老年人属于高风险人群,生理、心理状况特殊,发生摔伤、骨折、猝死等意外伤害事件的概率较高,养老机构的护理行为与老年人受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认定困难。三是部分养老机构在服务理念和行为上存在瑕疵。一些硬件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没有考虑到老年人的安全需求,为意外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护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护理水准不达标;对于突发情况缺少相应的紧急救助措施,不能及时通知家属、及时送医,以致延误救治的最佳时期。
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养老机构自身应完善各项硬件设施,减少安全隐患,加强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做好与老人及家属的沟通工作。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强行业监管,建立科学规范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整体素质。与此同时,子女在为父母审慎选定养老机构后,应经常探望、关心老人,履行好法定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