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国诉艾某政、杨某辉、大竹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7日,艾某政驾驶轻型货车搭乘李某国、胡某林、张某初,与杨某辉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李某国、艾某政、胡某林、张某初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艾某政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辉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国、胡某林、张某初不承担事故责任。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轻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乘客乘坐险每座1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以上保险责任期限内。受害人李某国属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李某国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国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仍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其收入减少,李某国主张的误工费应予支持。遂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款149121.6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款10000元,艾某政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款6260.91元,杨某辉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款1333.34元。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发布的《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也提出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老年人劳动权益保护,促进老有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接受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农业生产的情况极为普遍。确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因事故导致务工收入的减少应当依法获得相关赔偿,有利于进一步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社会作用,保障老有所为,从而贯彻落实国家老年人再就业的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