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矛盾影响赡养 84岁老母法庭求助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姐弟关系不睦,导致儿子拒绝给付老母亲赡养费,母亲悲愤无奈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日前,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补足拖欠的赡养费,并于每月月底前给付赡养费直至母亲去世。
张某与丈夫共生育三女一男,自1990年丈夫去世后,张某便与儿子王某共同生活。
2020年3月,张某的子女因母亲赡养问题发生矛盾,经村委会调解后各方达成协议,母亲的日常生活由二女儿负责料理,儿子王某承担每年两万元赡养费,每月1666元由王某打至三女儿账户,再由三女儿统一转至二女儿账户。该协议一式六份,各方签字盖章后协议生效。
协议订立后,母亲张某随二女儿一起生活,儿子王某给付了当年4月、5月的生活费。后因大女儿去世,加之王某与二姐关系不睦,王某不再汇付生活费,母亲张某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律的帮助。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间同属家庭成员中最亲近的关系,原告张某系被告王某的长辈至亲,提起本次诉讼定非原本意愿,可见纷争有难解之处。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引发本案的原因,除原、被告之间的意见不一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王某与其姐姐之间的矛盾。母亲张某也是不得已才走上法庭。张某现已年老体弱且多有患病,其内心渴望得到子女的关爱和照料。王某在本案中虽表示在父亲去世后一直与母亲生活,对母亲进行赡养,但对母亲对子女所付出的苦难与辛勤、无私与博爱,大如天、深如海的养育之恩却提及甚少。姐弟间有矛盾,甚至相互诋毁,既不利于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也会造成母亲内心更大的伤害。母亲不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还真切希望兄弟姐妹们能亲密无间、情同手足,但子女们却未能好好体察一个母亲的苦衷。
母亲张某能度过一个安宁、幸福的晚年,既是张某的心愿,理应也是作为被告及其他子女的心愿。如何能更好地实现原、被告及其他子女的共同心愿,子女除需履行好对母亲赡养的物质保障义务外,更要履行好对母亲的精神赡养义务。海安法院希望原、被告及其他赡养义务人今后能多一些相互沟通与理解,各自检讨以往处理问题时的不妥之处,确保母亲赡养的落实,为其晚年生活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保障。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前述判决。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赡养父母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拒绝履行。莫到“子欲养而亲不待”之时,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