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珍、王某合诉马某林赡养费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马某林系黄某珍亲生子,马某林1岁时,其生父去世,王某合与黄某珍结婚并在黄某珍家生活居住,两人婚后共同生育一子。黄某珍、王某合两人现均已年满72周岁,无劳动能力且身患多种疾病,每年仅有少许政策性补助收入,平时生活、就医费用主要靠子女提供。除马某林之外,黄某珍、王某合的其他子女均履行了赡养义务。马某林自2009年起便不再探望黄某珍、王某合。马某林自述其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原因系其从小由祖母带大,初一便辍学外出打工,当时收入全数交给黄某珍、王某合,而马某林结婚时黄某珍、王某合未给予其任何物质支持,婚后也未帮忙照看小孩,黄某珍、王某合还曾表态以后无需马某林赡养及照料,家庭矛盾较深。马某林现在成都摆地摊,收入微薄,尚需负责自己家庭的开支,请求法院酌情调低赡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马某林虽陈述导致其不愿履行赡养义务的原因在于家庭矛盾,但因黄某珍、王某合年事已高,需要子女们在生活上对其予以照顾、精神上予以慰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系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黄某珍、王某合均为已年满72周岁的老人,常年多病,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和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及支付医疗费,故其关于要求马某林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结合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以及马某林实际负担能力等具体因素,法院判决马某林从2022年4月起向黄某珍、王某合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400元。
典型意义
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对老年人履行经济、生活和精神上的赡养义务。本案中,马某林不愿意赡养父母的主要原因在于家庭矛盾,但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矛盾并不能成为子女不履行对父母赡养义务的法定事由。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子女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倡导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努力构建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通过判决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展现了司法对老年人的关心关爱,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