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子女不尽孝,老父遗产零分配
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杨父、杨母夫妇是很常见的传统家庭,育有一女三子,并把孩子们抚养长大,帮助他们建立自己的家庭。本以为辛勤劳苦了大半辈子,可以过上含饴弄孙的悠闲生活。女儿因为身体不好没有尽孝的能力可以理解,但没想到儿孙们推三阻四,想尽各种借口不愿抚养老两口,甚至拒绝老两口上门。
杨母去世后,三子又产生扶养纠纷。经村委调解后三子达成协议,由老二夫妇扶养父亲,杨父的经济来源由老二家庭支配、处分,所持股金由杨二家庭继承。经此纠纷,杨父对其余两个儿子心灰意冷,在村委见证下立下遗嘱,要求将其存款、股金、杨母的抚恤金均由杨二继承,其余两个儿子不得参与送终。此后杨二夫妇积极履行扶养义务,直至老父亲安详离世,承担了杨父的一切开支及丧葬事宜,其他两个儿子从始至终未曾参与杨父的扶养及葬礼。杨父在世时曾于2015年申请购买了涉案经济适用房,杨二夫妇为共同购买人,杨父去世后,其他两个儿子及早年去世的女儿留下的孩子对房产的权属产生争议,杨二夫妇无奈之下诉至锡山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杨大、杨三和两个侄子对该房屋不具有继承权。
房产购买于杨二夫妇扶养杨父期间,购房款除1万元现金外,其余转账支付主体均为杨二夫妇或以二人名义申请的贷款,因杨父曾于2001年将当时名下的房产分别赠与三子,最后一次扶养调解协议达成时杨父名下银行卡余额仅为两千余元并已用于支付结欠杨大、杨三的饭钱、房租、水电等费用,杨父本人所享有的社保、股金等待遇仅够勉强负担个人日常生活支出,因名下无房产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资格等情况,锡山法院采纳杨二子主张的涉案房屋购房款由其夫妇支付的意见,一审判决杨大、杨三和他们的两个侄子对该房屋不具有继承权,房屋由杨二夫妇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