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发展,老年人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在家事领域,一方面,我国家庭还秉承着许多优良传统,注重家庭、家族的团结、互助,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个人、小家庭逐渐有了各自自身的个性和需求。传统与现代的碰撞,家庭、家族与个人的磨合,老年人身处其中,冲突与矛盾随之产生。涉老家事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典型类型:
(一)继承事实发生多年未实际分割遗产引发的纠纷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理论上,当一个自然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当尽快清理其遗产,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生前欠付的债务、缴纳相关的税款后,实际分得遗产,完成财产在代际之间的传承。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大量存在着继承事实已发生多年,继承人却并未实际分割遗产的情况。
一方面,我国自古就有“父母在,不分家”的说法。但老父老母去世时间总有先后,待在后死亡的被继承人的继承开始时,已步入老年人行列的兄弟姐妹,往往对在先继承事实相关事项存在争议,如在先去世的老父或老母是否存在遗嘱以及遗嘱的有效性,或者,对两个继承事实间隔期间父母财产的变化存在较大争议,如在后去世的老父或老母将本属于老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单独出售或赠与,或将老夫妻的存款等大额转移或处分等。
另一方面,我国的物权保护法律制度系逐步发展和完善。部分财产在一定时期内缺乏公示公信制度体系,导致原权利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没有途径完成遗产在法律上的权利交割,如部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或城市私房本身缺乏产权证书确认权属,原权利人死亡后也无法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或者,这些财产可能曾一度价值相对低廉,继承人欠缺处理遗产的积极性,待它们价值上涨,或者,因欠缺遗产处置的必备程序而无法进行后续法律上的处分时,各继承人才开始着手处理遗产继承事务,并因利益的争夺而发生纠纷。此时,因年代久远,相关事实往往已物是人非、难以查证,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二)与自己子女共同持有房产后子女离婚引发的纠纷
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除非另有约定,一般无论是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日常生活中,许多父母出于对子女的信任与疼爱,经常会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或者与子女共同持有。还有一些父母,资助子女结婚购房时也注重自身权利的保护,从而在房产登记时保有名字形成共有。当子女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因一方与父母共同持有的房产可能部分属于该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步入老年行列的父母往往主动或被动进入该类财产分割的诉讼当中。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购房发生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登记虽然没有子女配偶名字,但子女配偶以婚内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要求分割对方名下的份额;二是购房合同或房产登记本就加上了子女配偶的名字,父母认为赠与未实际交付或赠与目的不成而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或者,子女配偶起诉要求分割共同持有的房产;三是购房虽然发生在子女婚前,但购房时以子女名义申请了银行贷款,子女配偶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还贷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要求分割还贷金额及相应的房产增值。
另一方面,随着老年人离婚纠纷的发生,原登记于父母一方或双方与子女名下的共有房产也因该婚姻关系的解体而面临分割,该事项虽属于父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事项,但因子女此时多已成年,房产的分割必然牵涉其利益,故无论是父或母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都须将子女列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三)离婚多年后发现“遗漏”财产未分割引发的纠纷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在于,离婚除了包括夫妻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解除,还应当同时包括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债务的妥善处理。原则上,离婚意味着上述内容的一并处理。但涉老家事纠纷中有一类典型案件则是夫妻离婚多年后尚有未妥善处理的财产或财产利益,致老年时再行探讨离婚财产分割事宜。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夫妻离婚时对共同居住的公有住房因无法进行所有权分割而未明晰双方权利的分配,该公有住房被征收时双方户籍仍然在册,一方(通常为事实上因离婚已经搬出该房屋的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二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建造、立基时夫妻双方均系权利人,离婚时双方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权利均没有处理,待该房屋被征收,因牵涉利益较大双方为分割与否以及如何分割产生纠纷。
(四)再婚后引发的纠纷
在涉老家事纠纷案件中,主要有两种类型的纠纷发生于再婚家庭。
1.再婚者离婚纠纷。许多人再婚时主要考虑“搭伙过日子”,结婚后容易在经济上、生活上斤斤计较,不愿为家庭付出,把前段婚姻所生子女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涉老离婚纠纷中,相当一部分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都非常琐碎,显得相互计较而缺乏必要的容忍,特别是涉及资助各自子女的事宜;还有一部分高龄老年人离婚案件中,老年人当初本就抱着“搭伙试试”甚至“找保姆”的心态再婚,一场突发的疾病或某个子女亟待老人帮助的需求都很容易暴露双方薄弱的感情基础,成为再婚夫妻无法携手共度的难关。
2.再婚后引发的继承类纠纷。在涉老继承类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系再婚的占到28.95%。再婚家庭容易引发继承类纠纷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再婚的一方或双方婚前都拥有一定的财产,婚后随着共同生活时间推移,很容易产生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难以区分的情形。若一方或双方系丧偶,各自婚前的财产可能还牵涉前夫或前妻尚未分割完毕的遗产。此时,老年人的子女很可能因对老年人的再婚不满,出于阻挠再婚或保护财产的动机而起诉要求分割已故父母一方的遗产。二是,再婚家庭涉及继父母、继子女以及继兄弟姐妹等多种主体,他们之间往往并没有建立具有足够信任的亲情关系,一旦再婚夫妻一人或二人成为被继承人,不仅继承人范围相对复杂,遗产争夺也相较更为激烈,存在严重的隐匿、转移遗产的现象。
(五)隔代探望、精神赡养等非财产性诉求引发的纠纷
尽管赡养纠纷中仍然以老年人要求子女经济供养的诉求为主,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实践中,老年人起诉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费时往往附带有精神层面的需求。部分案件中,原告明确了要求子女定时探望的诉讼请求;部分案件则虽未有该类明确诉请,但调解、审理过程中,老年人多数透露了希望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愿望;少数案件,表面看是单纯的老年人起诉主张赡养费,实际则是因为老年人与子女之间就养老的方式存在严重分歧而产生,如老年人确实存在行动不便等情况需要高薪聘请24小时陪护,子女往往认为养老院是最佳选择,而老年人却无法接受在养老院居住。
另外,“含饴弄孙”也是老年人一项重要精神需求。过去,老年人的这种需求通常反映在年轻夫妻离婚后为探望未成年子女而产生的纠纷中,年轻夫妻为子女探望事宜存在分歧,很多都夹杂着祖辈阻挠或祖辈需求无法满足的因素。此类纠纷中,老年人的行为或权益虽然并不属于案件审理、评判范围,但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往往也需要对老年人的诉求予以关注。而近年来,则已出现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当事人直接起诉要求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案件,给当前家事审判的法律适用,特别是家事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都带来不小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