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赡养老人时,父母是否可以撤销之前的赠与?
父母子女问题是个永恒的话题,俗话说养儿防老,但是生活并不总是如愿以偿。话说李老头前几年因为儿子小李经济困难,陆陆续续给了儿子10万元,但是现在身体不好时常住院,儿子不愿意管,李老头问能不能把当初给儿子的钱要回来看病?
李老头爱子心切,在儿子困难时出手援助,然儿子小李却在父亲生病时不顾不管,显然违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道德上是应受谴责的,但是现在光是道德上谴责并不能使小李拿钱给李老头治病,那么是否能在《民法典》的规定里为李老先生进行救济呢?
民法典链接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从法律上来说,李老头是赠与人,小李是受赠人,虽然当时李老头给小李钱并没有签赠与合同,但李老头与小李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李老头这种情况可以在儿子不尽扶养义务之日起一年内撤销对儿子的赠与,要求儿子返还财产,如果儿子不给,那李老头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儿子返还财物。虽说李老头的情况可以撤销对儿子的赠与,但是并不是所有父母送给子女的钱都是可以要回来的,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
而且需要提醒的是虽说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由于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一旦过了法定的除斥期间,那权利就消灭了,不再受到保护。因此如果真的发生了前述法定撤销的事由,大家一定要记得在一年的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