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等特殊老年群体日益增长,老年人权益保护面临新情况、新特点,对进一步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本条规定的就是“意定监护”,就是被监护人在自己尚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清晰真实的意思表示之时即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商定在自己完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全权负责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早早地选定确立自己的监护人,可以使得被监护人“未雨绸缪”,避免日后违背自己意愿的人成为监护人后,侵害自己的各项权益。此外,随着我国结婚率、生育率的逐年降低,人口老龄化、少子化问题的日益严重,不想结婚的双方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让双方互为保障,而老年人也可以通过尽早确立监护人的方式实现“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