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老年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落实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7月1日下午,海淀法院联合国家图书馆、紫竹院街道联合开展《老年人消费权益保障》普法讲座,海淀法院东升人民法庭法官助理秦鹏博以老年人医疗服务消费权益保障为主题进行线上普法,国家图书馆、紫竹院街道的广大干部、群众,各社区工作者、老年居民约二百余人聆听了本次讲座。
医疗纠纷,包括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主要包括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等内容。
在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也有关于医疗服务的规定,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条,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医务人员及机构有哪些义务?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2.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3.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时,应当及时提供;
4.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5.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发生医疗损害后责任谁来承担?
1.通常情况下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形下,患者向人民法院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人员具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证据。后两项无法提供的,患者可以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时无需提交医疗机构或其人员具有过错的证据。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等。
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1.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4.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5.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6.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7.其他专门性问题。
为更好维护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建议:
1.提高相关医疗基本常识,正确认识医学的不可知性、风险性,理性对待疾病。
2.增强对医护人员及医疗机构的信任,多与医生沟通,通过医患办、医调委等部门及时合理地表达诉求。
3.增强法治意识,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充分评估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成本和风险,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文/秦鹏博 原标题:《京法巡回讲堂 | 医疗纠纷中,老年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