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周某诉李某某、陈某撤销赠与案
案情简介
李某(男)、周某(女)年近七旬,育有一子一女。2012年7月,李某、周某的房屋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合计100余万元,可获得三套拆迁安置房。李某、周某用拆迁款预存了三套房屋的购房款,在交款确认单中选择将其中两套较大房屋将来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另一套较小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三套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儿子李某某与儿媳陈某承诺对李某、周某的生老病死尽责。后李某、周某生病,李某某和陈某不履行赡养义务,不愿意给付医疗费。老两口与儿子、儿媳多次沟通未果,经过长达一年的考虑,将李某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儿媳两套拆迁安置房的赠与。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赠与的房屋系李某、周某的房屋被拆迁选购的安置房,房款收据上虽写李某某和陈某姓名,但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李某某、陈某辩称赠与已完成、李某某系唯一的儿子,故诉争房屋应归其所有,于法无据。现李某、周某要求撤销赠与,系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遂判决撤销李某、周某对李某某、陈某两套拆迁安置房的赠与。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合同法》也赋予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两位老人将拆迁安置的两套大房子赠与儿子、儿媳,本想“养儿防老”,然而儿子却将老人的付出看成理所当然,不尽赡养义务,公然违背承诺对生病的老人置之不理,迫使老人无奈之下对簿公堂,起诉撤销赠与。虽然起诉时已超过1年期间,但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也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老人赠与儿子、儿媳拆迁安置房是不动产,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之前仍可以依法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