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吴友志,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6月24日,启东法院审结一起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数次做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2021年9月20日,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启东市惠萍镇某交叉路口与施某驾驶的电动四轮汽车发生碰撞,施某无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该电动四轮汽车(俗称“老头乐”),致使王某某倒地头部受伤,前后花费医药费数万元,也使施某的电动四轮车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施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2月11日,王某某诉至本院要求施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施某对医药费不认可,并对王某某花费的医药费合理性提起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的鉴定,认为王某某所花费的医药费均属合理。同时,施某要求王某某赔偿其电动四轮车的车损。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施某目前患有严重疾病,年纪已60多岁,显然缺乏履行能力。如果贸然一纸判决送达给双方,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更会导致双方矛盾加剧。
于是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一方面向王某某告知施某的具体情况,希望其能体谅施某难处,减少相应赔偿;另一方面从法理和清理上向施某某说明要害,希望在其能力范围内赔偿一定数额。最终,施某同意赔偿,承办法官立即将调解方案反馈给王某某。一开始王某某还有所顾忌,担心施某不能按时履行,之后还需再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遂耐心向其进行法律释明,消除其担忧,并督促施某尽快筹集资金。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施某一次性付清赔偿款。
6月24日上午,双方来到和合法庭,施某如约当场给付赔偿款20000元。
一次交通事故,伤害了两个家庭。本案如果“一判了之”,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但会徒增双方的烦恼,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一方面是王某某一时半会儿无法获得赔偿,以弥补其身体上受到的伤害;另一方面是施某有抵触心理,也无能力履行。通过精心的调解工作,使得双方放下心结,最终本案圆满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