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四兄妹申请为母亲指定监护人案
案情简介
符某(女)与周某(男)婚后育有三子两女,五个子女相继成家立业。2001年,周某和长子先后去世,符某深受打击,记忆力极度下降,经常出现丢三落四、走失迷路的状况。其后,符某的老年痴呆症日益严重,生活不能自理。2015年,符某被法院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某系离休干部,有稳定的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待遇等。因兄妹四人间的矛盾,符某的工资卡一直处于冻结状态。符某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多次调解,但兄妹四人始终各持己见,互不退让,符某的监护人一直未能指定。2018年1月,兄妹四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为母亲符某指定监护人。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患有老年痴呆,长期与保姆生活在老家,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居住生活习惯。女儿周丁自身患有重疾,难以胜任监护人的职责。女儿周丙身处外地,无暇照顾母亲的生活。周甲、周乙系被申请人之子,长期稳定生活在老家,对被申请人的照顾、看望均较为便利。在承办法官耐心释明后,二人均能深刻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并出具书面悔过书。该院判决指定周甲、周乙为符某的监护人。判决后,承办法官持续关注符某的生活状况,两位监护人定期报告监护情况。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确定监护人时,应从老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子女担任监护人。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上门调查老人的情况,探询老人的真切诉求,分别走访老人的几个子女,做思想工作,引导其将关注重心从老人的财产转移到老人的身体健康和精神慰藉上来,以让母亲安享晚年。在多次调解无效后,从有利于老人的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及时判决,指定两个儿子共同担任老人的监护人。
判决后,法官的工作并未停止,而是继续耐心细致地明理释法、持续地跟踪回访,最终让兄弟二人就共同监护母亲达成了一致协议,让周家子女间十多年的矛盾得到化解,使得符某的晚年生活有了很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