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人应当及时修缮老年人住房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曾凡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陈某与黄某婚后生育长女陈某英、儿子陈某鹤、次女陈某茂。陈某与黄某将三子女抚养成人,现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收入微薄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
2021年4月陈某、黄某自有的厨房,因年久失修倒塌,为修厨房事宜,发生矛盾,经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陈某、黄某雇人将厨房维修好,支付材料费3566元,人工工资4700元,合计8266元,关于维修费用的负担,三子女发生争议,陈某、黄某将三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三子女平均负担修房子的费用,每人每月给付两原告生活费700元,并各负担两原告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如东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既是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本案中,两原告自有的厨房因年久失修倒塌,三被告应当主动为其修缮,并负担必要的费用,对于厨房维修费用,应由三被告每人负担2755元。关于两原告每月生活费,根据本地生活消费水平以及三原告的具体情况,两原告主张三子女每人每月给付700元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两原告年事已高,患有多种老年疾病,赡养义务人应当负担其必要的医疗费用,两原告今后产生的医疗费应由三被告各负担三分之一。判决支持两原告的诉请。
典型意义
我国正在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住房和养老问题也逐渐显示出来。而住房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最基本需求之一,也是老年人最基本的合法权益之一。老年人自有住房,居住使用多年,一般不愿意搬离,子女不宜强制其搬离现有住房。但老年人自有住房,多数已经年久失修,有的屋顶漏雨,有的门窗不严,有的甚至已经是危房,急需要维修或改建。很多老年人并无多少的积蓄,难以支付修缮房屋的费用。赡养人有义务给付资金和组织力量为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进行维修和养护,以保障老年人的安全。本案中两原告自有的厨房倒塌,三子女作为赡养义务人,应当及时为两原告修缮,但三子女因修缮费用的负担,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原告自行修缮后,三原告应当负担必要的修缮费用。